张健承办:王某某诈骗罪不起诉决定书
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,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被拆迁征收过程中,弄虚作假,骗取了拆迁补偿款57万元,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。辩护人从本案的证据及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分析后,认为王某某不构成犯罪,与检察机关多次交换意见后,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,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,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,对王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。达到了辩护目的。
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:张健